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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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井英治相 對人即債務人 涂仕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伍仟零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玖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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