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5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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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573號原告 楊建祥 被告 張珈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1年度易字第37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張珈瑋被訴竊盜案件(111年度易字第375號),經原告楊建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被告所涉上開竊盜案件,嗣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茲因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1份在卷可佐,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鈺珍
法官吳玟儒
法官洪甯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乃瑄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簡 字第 1132 號(111.06.08)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附民 字第 573 號裁定(112.01.03)【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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