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再易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再易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再易字第27號再審原告 李明玲
李明芳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董復華 間返還房屋等再審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96,721元(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434號卷第27頁),應徵再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滕允潔
法官黃麟倫法官陶亞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書記官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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