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重上字第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字第817號上訴人 藍東順
陳素巧 藍彬 藍健 李竹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育勳 律師被上訴人 陳萬得 訴訟代理人 鍾儀婷 律師被上訴人 曾銀鵬 訴訟代理人 劉楷 律師複代理人 詹奕聰 律師
莊秉澍 律師被上訴人 謝明宏
曾建文 洪文彬 林盡忠 蔡瀚緯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吳青蓉法官王幸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書記官陳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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