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訴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685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仕瑋 上列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685號判決所載之陪席法官黃翰義應更正為曾淑華。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參與陪席之法官為曾淑華,誤載為黃翰義,與審判程序筆錄所載不符,爰按上揭說明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曾淑華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瓊慧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