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76號原告 林坤生
林瑞英 被告 陳國瑞
黃福村 楊平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86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萬4,8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唐一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書記官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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