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3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永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緩字第6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遙控器壹組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永祿前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以106年度偵字第179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遙控器1組,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於民國106年4月20日,以106年度偵字第179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期間為2年,於108年4月19日期滿未據撤銷,有上揭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各1份附卷可稽。扣案之遙控器1組,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書記官江芳耀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