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建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7號上訴人即原告艾奕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勇興台 被上訴人即被告嘉義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10月26日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有下列程式欠缺,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後依限補正下列事項,並繳納上訴費用,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一、查本件原告聲明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9萬5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由上訴人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二、又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檢附理由,請併予檢附。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唐一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書記官黃妍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