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320號聲請人 黃智彥 即騰玥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10年度催字第83號為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足堪認定為真實。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9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除經聲請人於本院110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書記官陳𥴡濤┌──────────────────────────────────────────────────────┐│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32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號││││(新台幣)││人│├─┼─────────┼─────────┼───────────┼────────┼────────┼──┤│00│誠漢工程有限公司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109年12月31日│91,157元│FM一六一00五│騰玥││1│麗真│桃園分行│││0│企業││││││││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