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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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家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1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乙○○為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所定丁類家事事件,且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同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周佑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書記官徐悅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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