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審訴字第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審訴字第948號原告 董秉家 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 律師被告 劉安信
劉彥忠 (原名: 劉卜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代墊款,經查被告戶籍地址均位於高雄市大寮區,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張琬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書記官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