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家繼訴字第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3號原告 孫嘉杰 兼訴訟代理人 孫佳豪 被告 吳麗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所示編號4及6內容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書記官蔡翔雲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附表:被繼承人孫金埕之遺產暨分割方法編號種類項目股數分割方法0投資致和證12,100股及孳息兩造各取得4033股及孳息,股數無法整除之1股變價分割,變價所得款項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0投資康和證31,500股及孳息兩造各取得10,500股及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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