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調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超省錢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繼鴻
相 對 人 黃琬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籍設臺北市北投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可佐,被告
於汽車租賃契約書記載之住家地址則位於新北市八里區,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書記官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