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聰成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聰成應自民國壹佰年肆月貳拾捌日起予撤銷羈押。
理由
一、本案被告張聰成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於民國100年4月7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因另涉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2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經本院准予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100年4月28日起借提執行該案刑期,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4月27日99年執律字第2271號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則被告既在監執行,在該執行期間內未羈押被告,並不影響審判之進行,被告亦無逃亡之虞,是上開羈押原因已經消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自100年4月28日起撤銷被告之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建宇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