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8年上更(一)字第4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上更(一)字第四三七號G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侵佔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訴字第八七○號,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二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四七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佔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如附表所示銷貨簽單上偽造客戶之署押陸拾捌枚(編號、、號除外)均沒收。
事實
一、甲○○於民國(下同)七十八年間,曾因犯業務侵占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後經減刑為有期徒刑四月,於八十年一月一日執行完畢。
猶不知悔改,於八十二年七月十五日至八十三年一月十五日止,受聯同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聯同公司)之僱用,擔任該公司台南營業所業務員,負責送貨及收取貨款等業務,係從事業務之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八十二年七月十七日起至八十二年十月底某日止,先後多次將其業務上持有應送交予客戶之飲料罐頭等貨品,侵占入己,共計貨品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八萬二千六百元(初核算誤為九萬三千二百三十五元,經聯同公司再查明對帳,應為八萬二千六百元),而後為免聯同公司發現,又基於概括犯意,於上述時間,以虛設如附表所示客戶名義,偽簽客戶署押並記載不實之送貨日期、金額及貨品名稱等事項,連續製作不實之 振昌 等商號之銷貨簽單如附表所示共六十八張(編號、、、、、、、、號除外,起訴書誤載為七十六張),而後繳交回聯同公司台南營業所,作為待催收款項,足以生損害於各該被偽造名義者及聯同公司。
二、案經聯同公司訴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固坦承於右揭時、地虛設附表所示客戶名義,偽簽客戶署押偽造銷貨簽單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侵占之犯行,辯稱:其虛設客戶名義偽簽客戶署押製造銷貨簽單,僅係要提高業績,保住工作,貨均寄放在公司,並未向公司領貨云云。經查:
⑴被告於八十二年七月十五日起至八十三年一月十五日止,受僱於聯同公司,負
責送貨及收取貨款之業務,迄離職後聯同公司依其所製作繳回公司待催收之銷貨簽單,均無法收取之貨款共計為八萬二千六百元,業據告訴人代理人辛○○指訴綦詳,並有銷貨清單六十八張暨和解書乙紙附卷可稽。
⑵另據其時在聯同公司任職之倉管人員即證人丁○○於原審中具結証述:業務員
每天必須把貨領出去,他們都會領貨,不會把貨寄放在公司,公司不會幫業務員庫存云云(見原審卷第五十三頁正、反面;本院前審卷第三十頁反面、三十一頁正面),顯見被告辯稱貨均寄放在公司,並未向公司領貨,實係飾卸之詞,不足採信。至證人丁○○於原審審理時雖證稱:領貨要領貨單,領貨單必須領貨人自己簽名來領,並經主管簽名准許,出去銷貨後,才拿銷貨單及統計給我云云,及告訴人公司未能提出被告之領貨單等情,經查因已事隔多年,以致告訴人未妥善保存該等領貨單,方未能找出相關被告之領貨單,亦屬常情,故尚不得執此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⑶況被告於原審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清償貨款八萬二千六百元,有和解書乙紙附
卷可稽,是被告若未侵占告訴人系爭貨品,實無庸就系爭貨品款項而為和解,而被告亦於本院審理時供稱與告訴人和解之金額八萬二千六百元,除一萬五千元係向告訴人借貸外,其餘皆為貨款,準此益證被告確係將聯同公司之貨品侵占入己無疑。至本件被告於原審中,雖有歸還部分貨品及全部貨款予告訴人,惟侵占罪係即成犯,凡對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有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時,即應構成犯罪,縱事後被告將侵占之物部分設法歸還,亦無解於罪名之成立。是被告否認侵占罪行,純屬畏罪卸責之詞,無可採信,本件事証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被告於任職告訴人公司期間,將業務上所持有之貨品,侵占入己,復又偽造銷貨簽單,作為待催收款項之憑據,以資掩飾,足以生損害於各該被偽造名義人及聯同公司,核被告所為侵佔及偽造銷貨簽單關於「客戶簽單」部分,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及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而被告偽造銷貨簽單其餘客戶名稱、詳址、產品名稱、合計金額等欄部分,屬業務上作成之文書(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六四七○號判決參照),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公訴人認被告僅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行使偽造業務上之文書,容屬誤會,此部分起訴法條應予變更。而被告偽造署押部分,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被告偽造私文書及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行使私文書及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另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再被告所犯連續業務侵占、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及連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論以連續業務侵占罪。又被告於七十八年間因犯業務侵占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後經減刑為有期徒刑四月,於八十年一月一日始執行完畢,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本院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於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業務侵占罪,為累犯,應遞加重其刑。
三、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被告迭次供明附表編號、
、、、、、、、各筆交易屬實,其餘各筆均屬灌水虛填訂貨單。而告訴人亦稱上開九筆款項被告對帳後有交還告訴人,且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上開九筆交易係被告偽簽客戶署押偽造銷貨簽單,是此部分原審遽為有罪之認定,自有未洽。被告上訴意旨,並否認此部分犯罪,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非無理由,原判決既有前述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捌月,如附表所示銷貨簽單上偽造客戶之署押陸拾捌枚均依法沒收。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第二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聰明
法官黃三哲法官林勝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吳秋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附表:
┌──┬──────┬───────┬──────┬──────────┐│編號│偽造銷貨日期│客戶名稱│偽簽客戶署押│侵占貨品價額新台幣│├──┼──────┼───────┼──────┼──────────┤│1│、、6│振昌│振昌│一二八○│├──┼──────┼───────┼──────┼──────────┤│2│、9、│ 瑞祥 │瑞│一二八○│├──┼──────┼───────┼──────┼──────────┤│3│、9、│光輝│輝│一二八○│├──┼──────┼───────┼──────┼──────────┤│4│、、│己○○○○│李│四八○│├──┼──────┼───────┼──────┼──────────┤│5│、、│己○○○○│李│一二八○│├──┼──────┼───────┼──────┼──────────┤│6│、、│鄉親│林│九三○│├──┼──────┼───────┼──────┼──────────┤│7│、、2│ 天泰 │泰│八六○│└──┴──────┴───────┴──────┴──────────┘┌──┬──────┬───────┬──────┬──────────┐│8│、、2│ 林枝美 │美│六八○│├──┼──────┼───────┼──────┼──────────┤│9│、、2│豐盛│盛│一二八○│├──┼──────┼───────┼──────┼──────────┤││、、2│宏興│宏│一六六○│├──┼──────┼───────┼──────┼──────────┤││、1、│宏興│宏│一二八○│├──┼──────┼───────┼──────┼──────────┤││、9、│上億│甘│一二八○│├──┼──────┼───────┼──────┼──────────┤││、9、│ 裕豐 │林│一二八○│├──┼──────┼───────┼──────┼──────────┤││、9、│ 振宏 │孫│八六○│├──┼──────┼───────┼──────┼──────────┤││、9、│大都│王│一八一○│├──┼──────┼───────┼──────┼──────────┤││、9、│ 小荳荳 │陳│一五四○│└──┴──────┴───────┴──────┴──────────┘┌──┬──────┬───────┬──────┬──────────┐││、9、│ 宏光 │光│一六六○│├──┼──────┼───────┼──────┼──────────┤││、9、│ 盛興 │李│九五○│├──┼──────┼───────┼──────┼──────────┤││、9、│ 楊崇仁 │楊│一五四○│├──┼──────┼───────┼──────┼──────────┤││、、4│新生│生│九三○│├──┼──────┼───────┼──────┼──────────┤││、、4│達達│達│一六六○│├──┼──────┼───────┼──────┼──────────┤││、、4│國通│林│六八○│├──┼──────┼───────┼──────┼──────────┤││、、4│進昇│華│一六六○│├──┼──────┼───────┼──────┼──────────┤││、、4│家佳超市│黃│一七九○│├──┼──────┼───────┼──────┼──────────┤││、、6│順發│順│九五○│└──┴──────┴───────┴──────┴──────────┘┌──┬──────┬───────┬──────┬──────────┐││、、6│雲紫│芬│一○八○│├──┼──────┼───────┼──────┼──────────┤││、、6│ 林銹華 │銹│九三○│├──┼──────┼───────┼──────┼──────────┤││、、7│玉峰│昭│一六○│├──┼──────┼───────┼──────┼──────────┤││、、7│美玉│ 黃金華 │九三○│├──┼──────┼───────┼──────┼──────────┤││、、7│春美│林│六八○│├──┼──────┼───────┼──────┼──────────┤││、、7│ 日陽 │ 鄭春宏 │一二八○│├──┼──────┼───────┼──────┼──────────┤││、、7│新福│王│九五○│├──┼──────┼───────┼──────┼──────────┤││、、8│千福行│林│一二八○│├──┼──────┼───────┼──────┼──────────┤││、、8│ 宗昇 │陳│九三○│└──┴──────┴───────┴──────┴──────────┘┌──┬──────┬───────┬──────┬──────────┐││、、8│ 宏明 │明│六八○│├──┼──────┼───────┼──────┼──────────┤││、、8│春福│陳│一二八○│├──┼──────┼───────┼──────┼──────────┤││、、│億祥│黃│一二八○│├──┼──────┼───────┼──────┼──────────┤││、、│合成│李│六八○│├──┼──────┼───────┼──────┼──────────┤││、、│ 健興 │林│一二八○│├──┼──────┼───────┼──────┼──────────┤││、、│三多│ 陳玉 │九三○│├──┼──────┼───────┼──────┼──────────┤││、、│進尚│甘│一二八○│├──┼──────┼───────┼──────┼──────────┤││、、│ 玉福 │光│六八○│├──┼──────┼───────┼──────┼──────────┤││、、│ 小豆豆 │陳│一二八○│└──┴──────┴───────┴──────┴──────────┘┌──┬──────┬───────┬──────┬──────────┐││、、│ 宗鴻 │黃│九五○│├──┼──────┼───────┼──────┼──────────┤││、、│光明│林│九三○│├──┼──────┼───────┼──────┼──────────┤││、、│財發│ 張財忠 │七二五│├──┼──────┼───────┼──────┼──────────┤││、8、│財發│張財忠│四八○│├──┼──────┼───────┼──────┼──────────┤││、、│萬全超市│林│九五○│├──┼──────┼───────┼──────┼──────────┤││、、│順發│陳│九五○│├──┼──────┼───────┼──────┼──────────┤││、、│詩億│ 黃明輝 │一二○○│├──┼──────┼───────┼──────┼──────────┤││、、│ 慧如 │如│一三三○│├──┼──────┼───────┼──────┼──────────┤││、、│ 名鴻 │黃│九三○│└──┴──────┴───────┴──────┴──────────┘┌──┬──────┬───────┬──────┬──────────┐││、、│ 端豐 │ 陳旺 │九五○│├──┼──────┼───────┼──────┼──────────┤││、、│自強│林│一二八○│├──┼──────┼───────┼──────┼──────────┤││、、│來順│莊│六八○│├──┼──────┼───────┼──────┼──────────┤││、8、│振昌│丙○○│四六○│├──┼──────┼───────┼──────┼──────────┤││、8、6│ 葉麗月 │葉│一一二○│├──┼──────┼───────┼──────┼──────────┤││、、│美美│ 林宗田 │一五○○│├──┼──────┼───────┼──────┼──────────┤││、7、│ 林天順 │林│一一二○│├──┼──────┼───────┼──────┼──────────┤││、、│ 阿蘭 │莊│一八七五│├──┼──────┼───────┼──────┼──────────┤││、8、│ 巧咪 檳榔│ 淑玲 │四八○│└──┴──────┴───────┴──────┴──────────┘┌──┬──────┬───────┬──────┬──────────┐││、、│巧咪檳榔│黃│一五○○│├──┼──────┼───────┼──────┼──────────┤││、、│ 阿檢 檳榔│楊│一一五○│├──┼──────┼───────┼──────┼──────────┤││、、│ 惠玲 │黃│七二五│├──┼──────┼───────┼──────┼──────────┤││、、│ 銀祥 │ 林福祥 │一一二五│├──┼──────┼───────┼──────┼──────────┤││、、│ 王美玲 │王美玲│一九二○│├──┼──────┼───────┼──────┼──────────┤││無日期│ 益順 │ 楊金益 │九八○│├──┼──────┼───────┼──────┼──────────┤││、、│ 南丰 │ 吳正元 │六七五│├──┼──────┼───────┼──────┼──────────┤││無日期│庚○○│庚○○│二四○│├──┼──────┼───────┼──────┼──────────┤││、7、│林先生│林宗田│四八○│└──┴──────┴───────┴──────┴──────────┘┌──┬──────┬───────┬──────┬──────────┐││無日期│庚○○│庚○○│三九○│├──┼──────┼───────┼──────┼──────────┤││無日期│庚○○│庚○○│一一一○│├──┼──────┼───────┼──────┼──────────┤││、、│庚○○│庚○○│三二○│├──┼──────┼───────┼──────┼──────────┤││、、2│乙○○│乙○○│二三○○│├──┼──────┼───────┼──────┼──────────┤││、、│乙○○│乙○○│二○六○│├──┼──────┼───────┼──────┼──────────┤││、7、│戊○○│湯│二八八○│├──┼──────┼───────┼──────┼──────────┤││無日期│ 永金 釣具行│ 陳基順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