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8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5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588號聲請人同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勝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28日以100年度司催字第
3124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3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附表:101年度除字第588號│├──┬─────────┬─────┬────┬──┬─────┤│編號│發行銀行│定存帳號│存單號碼│張數│面額│││││││(新臺幣)│├──┼─────────┼─────┼────┼──┼─────┤│001│合作金庫商業銀│000000000│G0000000│1│100,000元│││行南京西路分行│││││├──┼─────────┼─────┼────┼──┼─────┤│002│合作金庫商業銀│000000000│G0000000│1│100,000元│││行南京西路分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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