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再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61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孫玉恬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所為102年度簡上字第252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台抗字第416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僅提出聲請狀敘述理由,未依法附具原判決之繕本,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規定不合,是以聲請人之本件聲請,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自難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陳正偉法官蔡慧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阮旭家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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