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566號原告 陳永順 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 律師被告 陳益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美金17,043,153元,依原告起訴當日(即民國102年10月23日本院收狀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美金對新臺幣之匯率1比29.577折算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4,085,33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03,4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哲賢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