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42號
調解筆錄原告 鄭伊婷 被告 周詩芳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42號因102年度審交易字第294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楊仲農書記官陳永訓調解委員游步遠朗讀案由
原告鄭伊婷被告周詩芳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鄭伊婷被告周詩芳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貳萬元,於民國102年度10月28日給付完畢,由原告點收無誤,不另給據。
二、原告撤回本院102年度審交易字第294號案件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鄭伊婷被告周詩芳調解委員游步遠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陳永訓法官楊仲農上列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