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85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台灣章光一O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駿德 (原名 葉辳 )相對人即債權人華科貿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欣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假處分事件,經本院99年度全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並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聲請程序費用額,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林孟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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