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審附民移調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22號
調解筆錄原告 林靜彤 被告 劉竑均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22號因102年度審易字第
193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上午11時2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楊仲農書記官陳永訓調解委員游步遠朗讀案由
原告林靜彤被告劉竑均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林靜彤被告劉竑均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貳拾壹萬伍仟柒佰捌拾参元,自民國103年起於每月25日前各給付壹萬元,至完畢止,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均匯入原告中國信託板橋分行000000000000帳戶內。
二、原告撤回本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93號案件之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林靜彤被告劉竑均調解委員游步遠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陳永訓法官楊仲農上列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