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101號上訴人 游晏慈 即原告訴訟代理人 劉錫果 被上訴人 姚世新 即被告被上訴人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王傳通 以上當事人間因102年度訴字第1101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零捌萬肆仟參佰壹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萬壹仟玖佰參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書記官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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