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144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審簡字第14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審簡字第144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星宏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336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107年度審訴字第695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劉星宏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變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事實及證據,除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所載「隨即」更正為「於106年12月19日至同年月25日間之某時」,並就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107年12月18日準備程序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查被告刪除儲存於告訴人工作室電腦之業績金額收入表,係以電腦製作之紀錄報表,足認此係可以藉機器處理,顯示一定影像之電磁紀錄,並係表示一定用意(公司現金收入狀況)之證明,依刑法第220條第2項規定,係準私文書,故被告刪除上開電磁紀錄,即屬變造準私文書。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同法第220條第2項、第
210條之變造準私文書罪。被告所為之3次竊取現金之行為,係在密接時間、相同地點下手行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成立接續犯,僅論以一罪。又被告所犯上開竊盜罪、變造準私文書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被告於偵查機關發覺其犯罪前,主動前往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坦認本件竊盜犯行等情,有該署
107年7月9日自首案件報告及同日訊問筆錄1份附卷可憑(見107年度他字第3085號卷第5頁、第9至11頁),應認符合自首之要件,就被告所為竊盜犯行,乃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本院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竟行竊任職之工作室財物,且為避免行跡敗露,進而刪除該工作室業績現金報表,破壞告訴人工作室經營管理之完整性,並造成告訴人財產上之損失,本應予嚴厲之非難,惟念其犯後能坦承犯行,且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告訴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有和解書1份在卷可參(見107年度偵字第0000
0號第13至14頁),並經告訴人於審理中陳述明確(見本院審訴字卷第30頁),足認被告犯後態度良好,復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竊得財物之價值及對告訴人工作室造成之損害,並兼衡被告自陳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現於家具工廠工作、月薪2萬6千元、已婚、有1名未成年子女需由其扶養之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暨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固有明文。惟宣告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同法第38條之2第2項亦有規定甚明。本案被告竊得之現金8萬元,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及追徵價額,惟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告訴人20萬元,已如前述,堪認告訴人所受損害可獲填補,被告本案犯罪所得實質上亦受剝奪,合法財產秩序功能業經回復,參酌刑法第38條之1規定旨在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顯失公平正義,而無法預防犯罪,並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刑法第38條之1立法理由參照),應認此部分如再予沒收或追徵價額,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至本件被告刪除之電子紀錄(準私文書),既無實體物之存在,自無庸諭知沒收,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第320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日起10日內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白忠志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尹敏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依據: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第2項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13367號被告劉星宏男3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星宏係 陳政宏 所經營位於臺北市○○區○○街00號「綠攝影像工作室」之攝影師,利用其職務之便,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接續自民國106年12月19日某時許起至同年月25日
9時51分許,在上址綠攝影像工作室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陳政宏所有置放於櫃臺內抽屜之現金3次,合計新臺幣(下同)8萬元,且為隱瞞其竊盜行為,未經陳政宏之同意,隨即無故侵入工作室之電腦,以刪除電腦內電磁記錄所記載之公司業績現金收入表上如附表所示2筆各為4萬5000元、1萬1300元之訂單收入方式,表示工作室並無附表所示2筆現金收入,以完成變造公司業績現金收入表之準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陳政宏之工作室收入之會計記載正確性(妨害電腦部分未據告訴)。嗣因陳政宏發現現金短少,經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報警處理及劉星宏於107年7月9日向本署自首,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劉星宏自首及陳政宏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劉星宏於警詢及偵查中自白不諱,核與告訴人陳政宏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光碟1片暨監視器錄影光碟翻拍照片2張、107年1月
4日和解契約書、107年1月4日公開聲明書、107年1月
5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告訴人107年10月15日提出之公司業績現金收入表、 陳世展 與綠攝影像工作室簽訂之合約書、 劉凱強賴葦姍 與綠攝影像工作室簽訂之合約書各1份附卷可稽,核與被告自白之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可認定。
二、按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刑法第220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揭告訴人所持有之電腦內所存檔之公司業績現金收入表,核屬電腦電磁記錄,以電腦文書作業軟體所呈現表示公司業績收入,當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之準文書,合先敘明。核被告劉星宏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刑法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變造準私文書罪嫌。其先後三次竊盜及二次變造準私文書之犯行,均時間密接,場所密接,侵害法益同一,利用同一機會犯罪,顯係均基於單一犯意密切接近實施同一犯行,為接續犯,請分別論以一罪。又上揭2罪,犯意有別,行為不同,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檢察官白忠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書記官林國慶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第2項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日期│姓名│事項│拍攝類型│業績金額│匯款方式│收款人│取款人│├──┼────┼───┼──────┼────┼────┼────┼───┼───┤│一│12月19日│陳世展│ 武少 婚紗尾款│婚禮記錄│45000│現金│Abby││├──┼────┼───┼──────┼────┼────┼────┼───┼───┤│二│12月17日│賴葦姍│周上婚紗尾款│婚紗拍攝│11300│現金│Abby││└──┴────┴───┴──────┴────┴────┴────┴───┴───┘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