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129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1297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對當事人之認定,係以有當事人存在為前提,當事人
不存在,即無訴訟程序主體,是故法院應先調查當事人是否
存在,當事人在形式上存在,始進行審查有無當事人能力。
而當事人在形式上是否存在,法院固應依職權調查,惟當事
人既已不存在,乃屬不能補正事項,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原告起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原告之
訴,此一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規定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清償借款,惟被告業於本件訴訟繫屬前
之民國97年9月19日即已死亡,此有本院職權查詢之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原告起訴之對象既已死亡而不
存在,揆諸前開說明,顯已欠缺訴訟主體,且無從命原告補
正,其訴已不合法,亦無從命被告之繼承人「續行」訴訟之
問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
3款規定,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書記官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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