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醫上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醫上訴字第4號上訴人即自訴人甲○○代理人 黃榮坤 律師
林瑞成 律師被告丙○○被告戊○○被告丁○○被告乙○○前列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雅娟 律師
蘇吉雄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業務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憲文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書記官施耀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