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五二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高雄分行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家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丙○○、己○○、戊○○、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九百六十三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三萬五千三百十元,折合新台幣十萬五千九百三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十萬五千八百八十五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三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五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鍾素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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