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小字第62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士小字第621號
原 告 李和蓁
被 告 何長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理由要領: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7年12月5日及同年12月10日先後向原
告借款新台幣(下同)各2萬元,並均簽立借據,分別承諾
於3個月及5個月內還清,詎被告僅清償其中15,000元後即
未再清償分文,迄今尚積欠25,000元,迭經催討無效,為此
爰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之約定,聲明請求被告給付25,000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0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符之借據影本為證,且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僅提
出未附理由之異議狀一紙,因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真正
。
四、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之約定,訴請被告清償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0
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上訴狀未表明上訴
理由,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
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如未依期提出,無庸命補正,法院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書記官張毓絹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計算書:
金額(新台幣)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