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秩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中秩字第158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被移送人   張月娥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0年5月24日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00001728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月娥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臺幣3,000元。
違反本法行為所得之新臺幣3,600元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0年5月21日17時05分至20時05分許。
(二)地點:臺中市○○區○○○街○號(海頓汽車旅館601
室)。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而與成年男客 賴文達
姦淫,獲取代價新臺幣3,6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張月娥於警詢中之自白。
(二)證人賴文達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為警查獲,並有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員警職務報告
書、調查筆錄、照片可資佐證。
三、被移送人張月娥因違反本法行為所得之新臺幣3,600元,雖
未據載明扣案,但既為被移送人違反本法所得之物,爰依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0條第1款、第22條第1
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書記官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
罰鍰:
一、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
左列之物沒入之:
一、因違反本法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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