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48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稷政 原告 廖彩絹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吳順間 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94,300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6,7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培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書記官洪季杏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