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4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49號原告緣通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代表人 洪顯龍 輔佐人 洪君怡 被告高雄市政府地政局代表人 黃進雄 訴訟代理人 潘大三 訴訟代理人 吳晉儀 訴訟代理人 陳亭瑋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另擇期審理。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書記官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