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4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心慧指定辯護人林清漢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74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心慧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心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有被告之自白、證人 黎育成 之證述、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長宇物流速遞有限公司貨物簽收單、現場查獲蒐證照片28張,以及扣案之愷他命13包等證在卷可稽,且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復覓保無著,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0年6月20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9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陳郁融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婉茹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