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2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明心選任辯護人沈孟賢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8941號、毒偵字第20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明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三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謝明心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罪嫌疑重大。又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其法定本刑分別為無期徒刑及有期徒刑7年以上,屬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稱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裁定自民國105年10月26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因另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106年1月13日起送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執行有期徒刑8月,有該署105年度執丙字第5542號檢察官指揮書(甲)影本在卷可稽,是上開羈押原因已經消滅而無羈押之必要,依法應即撤銷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黎惠萍
法官陳秀慧法官陳紹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儀珊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