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3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3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33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8、30樓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邱霈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何欣 頴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究係「 何欣頴 」抑或「 何欣穎 」請 陳明之 ,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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