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醫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醫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醫字第3號原告 黃有進 被告臺南市立醫院被告郭綜合醫院法定代理人 郭宗正 被告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法定代理人 邱仲慶 被告臺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台南新樓醫院法定代理人 黃祖源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其訴之聲明載明:「一、追究被告之法律責任。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應記載事項予以記載,復未記載被告臺南市立醫院之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4日裁定命其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30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而仍不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書記官莊月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