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57號原告A法定代理人A父(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告甲○○上列被告因102年度侵上訴字第407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林庚棟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立旻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