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建上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建上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留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上字第138號上訴人即附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帶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王央城
李家慶 律師 梅芳琪 律師 蔡佳君 律師被上訴人即旭盛營造有限公司附帶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陳金塗 訴訟代理人 曾威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保留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7月28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梁玉芬
法官翁昭蓉法官汪智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書記官蕭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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