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原告KongKaya
NoaiKayaManeerinKaya原告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MalaiKaya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薏如 律師被告 林瑞鴻 被告有限責任桃園縣0000000000
000弄00號法定代理人 趙興國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3年度交上訴字第19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恒
法官林怡秀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儒萍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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