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抗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646號聲請人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因與 陳瑞發 間回復原狀事件,不服民國(下同)103年4月10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1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但經本院於103年5月27日以103年度聲字第261號裁定駁回在案。爰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向本法院繳納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梁玉芬
法官汪智陽法官蔡和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書記官常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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