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20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2094號
原   告  楊金花
            號
原告與被告 陳鴻章 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