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29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2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129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武金萩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7693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武金萩犯通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犯罪事實欄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證人姓名「 阮文俊 」均更正為「 阮重俊 」。
二、爰審酌被告為有配偶之人,明知與告訴人之婚姻關係仍在存續中,竟為本案之通姦行為,並因此產下一女,嚴重破壞自身家庭之完整性,所為實屬可議,惟念其並無任何犯罪前科,於犯後坦認犯行,非無悔意,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告訴人不欲與其調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239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書記官陳秀香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7693號被告武金萩女30歲
住詳卷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武金萩(越南姓名為甲○○○○,越南籍,於民國102年8月2日取得我國國籍,中文姓名為 武氏 金萩,後改名為武金萩)原係 吳宗碧 之妻,2人於102年12月17日離婚。詎武金萩竟基於通姦之犯意,於其與吳宗碧婚姻關係尚存續之102年9月間某日時,在不詳地點,與NGUYENTRONGTUAN(下稱阮文俊,所涉妨害婚姻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發生性交行為1次,武金萩因而受孕,並於000年00月00日產下1女○○○○(000年00月生,真實姓名詳卷)。
二、案經吳宗碧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武金萩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吳宗碧、證人即共同被告阮文俊於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告訴人提出之臉書頁面照片、案外人武阮○○之個人戶籍資料、順安醫院出具之出生證明書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前段通姦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檢察官鄭安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書記官鄭亦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