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9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炳翰選任辯護人彭大勇律師
林士龍律師 謝昌育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陳炳翰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應更正為「陳炳翰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陳炳翰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應更正為「陳炳翰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鍾邦久
法官高如宜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柔尹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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