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17號上訴人 林中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萬發 等97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16,8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書記官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