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9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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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908號
原 告 李森彬
被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7,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另請被告補陳本件「中國人壽迎向陽光終身壽險
乙型」(主約保單號碼Z0000000000)、附約「住院健康保險附
約乙型」之完整契約條款,並敘明兩造間是否有合意管轄之約定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