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62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志玄上列聲請人因單獨宣告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2年度聲沒字第394號、102年度毒偵字第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毒品外包裝袋壹只,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後淨重零點壹陸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志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2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上揭案件為警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第二級毒品且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甲基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吳志玄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2年7月11日釋放出所,並於同年月25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2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附設勒戒所通知各1份在卷可考(見偵卷第40頁、第39頁)。而被告於102年2月
6日為警查獲時,經警扣得之白色結晶1包(毛重0.45公克,檢驗前淨重0.172公克,檢驗後淨重0.161公克),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乙情,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扣押物品清單、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稽(見警卷第11頁至第14頁、偵卷第19頁、第44頁),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而盛裝上開扣案毒品之外包裝袋1只,無論以何種方式將之與內裝之毒品分離,外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則毒品外包裝袋內所含之毒品既不論以何種方法均無法將附著於袋內之毒品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明峰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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