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占有土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611號原告 林致光
毛國光 林文種 陳佳欣 白勝騰 關珮潔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松棟 律師被告 張祐誠 訴訟代理人 黃慧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