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38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強制工作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一至二十七之罪宣告刑,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編號27之罪,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其所上開27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
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張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