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29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乙字第2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79年10月4日至80年2月4日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經本院以94年度訴緝字第17號案件(偵查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84年度偵字第271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本院經查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鄭光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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