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13 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21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3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攜帶兇器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 3月24日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 102號(偵查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972號),判處有期徒刑 7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 世 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