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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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審金訴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03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裕升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1252、14163、17139號)及移請併案(111年度偵字第13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盧裕升因洗錢等案件,原由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本院簽請改行通常程序後,因被告自白犯罪,則本件雖非自始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仍得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徐右家法官姚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書記官賴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