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318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聚寶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蘇千祿 律師
被   告  甲○○
兼上十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上午十
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書記官蔡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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